通道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通道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执复224号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怀化中院)在执行***与通道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道县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2017)湘12执异32号之二执行裁定。通道县经济建设投资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通道县经济建设投资公司申请复议称,该公司自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先后收到包括怀化中院在内的多家法院要求冻结案涉工程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金额共计13940万余元。该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收到怀化中院(2016)湘12执29号执行通知书后,于同日就已向怀化中院邮寄执行异议申请书,怀化中院(2017)湘12执异32号之二执行裁定认定该公司第一次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为2016年8月1日错误。怀化中院置该公司执行异议于不顾,于2016年2月分三次扣划该公司款项。随后,其他法院也强行扣划其先行冻结的工程款,致该公司被多扣划690余万元工程款,严重损害该公司合法权益。综上,请求撤销怀化中院(2017)湘12执异32号之二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关于***与广西承盛矿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盛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道县城建投公司),第三人伍新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怀化中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怀中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一、通道县城建投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工程价款3,897.75万元及投资回报款423.4485万元,***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生效后,因通道县城建投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向怀化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怀化中院于2016年1月26日以(2016)湘12执29号立案执行,并于同月28日向通道县城建投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同年2月,怀化中院扣划通道县城建投公司4,380万元,并于2月29日作出(2016)湘12执29号执行裁定,裁定该院(2015)怀中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通道县城建投公司不服怀化中院扣划其4,380万元,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怀化中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湘12执异12号执行裁定,认为该公司在(2016)湘12执2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并已作出终结执行裁定后提出执行异议,超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通道县城建投公司的异议申请。通道县城建投公司不服,以案涉工程款已被多家法院冻结,其在怀化中院执行期间已提出执行异议为由,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湘执复51号执行裁定,认为通道县城建投公司在怀化中院执行期间已提出执行异议,怀化中院应对通道县城建投公司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裁定撤销怀化中院(2016)湘12执异12号执行裁定,指令怀化中院对通道县城建投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怀化中院以(2017)湘12执异32号立案进行审查。在怀化中院重新审查期间,***与承盛公司、通道县城建投公司,第三人伍新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进入再审程序。怀化中院以该案执行依据即(2015)怀中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进入再审程序为由,中止(2017)湘12执异32号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2020年3月17日,怀化中院以上述执行异议案件主要事实已查清为由,作出(2017)湘12执异32号之一《恢复审查通知书》。2020年3月19日,怀化中院作出(2017)湘12执异32号之二执行裁定,驳回通道县城建投公司的异议申请。 另查明,2017年8月9日,怀化中院作出(2017)湘12民监3号民事裁定,对该院(2015)怀中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进行再审。2018年7月11日,怀化中院作出(2017)湘12民再34号民事判决:一、撤销该院(2015)怀中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二、承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3,897.75万元;三、通道县城建投公司在其欠付承盛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四、***对以上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湘民再83号民事判决:一、维持怀化中院(2017)湘12民再3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二、撤销怀化中院(2017)湘12民再34号民事判决第二、四、五项;三、承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3,897.75万元及垫资利息(以3,897.75万元为标准计算垫资利息,从竣工合格日之日即2014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一审判决之日即2015年11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四、***对以上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又查明,2020年2月25日,通道县城建投公司向怀化中院提交该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投邮的顺丰快递单(单号为93357460××××)一份,拟证明该公司在执行期间向该院提交了执行异议书。怀化中院经查,该快递收件人系该院时任民二庭法官龙某某,该法官证实其收到过通道县城建投公司快递,但内容系该公司对(2015)怀中民一初字第32号案件的相关情况说明材料,未收到执行异议申请书。该顺丰快递单面上注明的投寄内容为“材料”,亦未注明包含执行异议申请书。 再查明,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变更名称为通道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怀化中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本案中,通道县城建投公司提出其在2016年1月29日已将执行异议书寄交该院,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佐证,该院不予认可,通道县城建投公司提交执行异议书的时间应当认定为2016年8月1日。该院对(2015)怀中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案件于2016年2月29日执行完毕,并已作出(2015)怀中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的执行裁定。异议人通道县城建投公司于2016年8月1日才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已超过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不符合受理条件。遂裁定驳回通道县城建投公司的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通道县城建投公司确向怀化中院邮寄了就该案进行说明的相关材料,虽暂无证据证明该相关材料中有执行异议申请书,但怀化中院在收到当事人相关材料后,依法应对当事人提出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处理。同时,本院(2017)湘执复51号执行裁定指令怀化中院对通道县城建投公司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怀化中院亦应对通道县城建投公司的相关异议请求进行审查。但怀化中院(2016)湘12执29号执行案件的原执行依据,即(2015)怀中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已经本院(2019)湘民再83号民事判决予以改判,再审判决有关责任主体、承担责任数额等内容均有变化,通道县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可依据本院(2019)湘民再83号民事判决,通过执行回转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鉴此实际情况,怀化中院(2017)湘12执异32号之二执行裁定且可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通道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2执异32号之二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正怀 审判员  黄腊妍 审判员  周康康
法官助理邓茹一 书记员尹雅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