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通道哆嘎哆吔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12民终26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道哆嘎哆吔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吉祥路(广电安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305530132742。
法定代表人:罗建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吉祥路(广电安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30768025053F。
法定代表人:代治,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学军,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系该公司职员。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行,湖南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俊贤路38号森大郑东1号项目一期3号楼5层1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08674XE。
法定代表人:林从孝,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棉花坪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30G02702088Q。
法定代表人:禹华昌,系该单位负责人。
原审第三人: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07231240Q。
法定代表人:陈超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翼,湖南昌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通道哆嘎哆吔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旅投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建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棕榈公司)、第三人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新公司)、原审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230民初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旅投公司、经建投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棕榈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棕榈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旅投公司、棕榈公司、望新公司签订的《通道县县城至皇都侗文化村骑行绿道项目(一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EPC)》(以下简称《EPC合同》),是民法典的委托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为一体的合同,旅投公司是业主(委托方),而棕榈公司、望新公司施工单位(受托方)。旅投公司将通道县县城至皇都侗文化村骑行绿道项目(一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委托)给棕榈公司、望新公司。依《EPC合同》中发包人义务:“2.4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上述合同的约定,就是委托合同的体现,棕榈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就是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其作为受托人,其责任就是履行各类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由于《EPC合同》是委托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为一体的合同,而一审法院对委托合同的性质没有查明,只将EPC合同理解为建设工程合同,所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法院程序错误,判决错误。一审判决第二项:“被告通道哆嘎哆吔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有关单位送审本案涉案项目的施工图文件,并在2021年10月30日前将审定结果包括财评结果交付给原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通道哆嘎哆吔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财评结果向原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施工图文件设计费及违约金,该违约金以未付施工图设计费(财评结果)为本金,按年利率3.85%计息从2019年1月8日起至施工图设计费实际支付之日止”,但被上诉人起诉中并未提出该诉讼请求,依据意思自治和不告不理原则,一审法院做出上述判决是错误的。同时,由于没有履行完审核的责任在受托方棕榈公司,旅投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协助义务,故一审法院判决旅投公司立即向有关单位送审本案涉案项目的施工图文件的判决是错误的,这一责任是在受托方棕榈公司。三、棕榈公司作为《EPC合同》联合体牵头人,未提供设计成果(设计未完成审核),设计价格无法确定。四、《EPC合同》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棕榈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无权对设计单独起诉。《EPC合同》于2018年1月签订,从2019年6月一直停工至今,项目无法全面完成,旅投公司已经向联合体支付15921775元。棕榈公司没有向法院提供收款的全部明细材料,棕榈公司收到的工程款明显多于实际工程量。为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应当按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计,对设计费进行审计,明确双方的责任,同时做好移交工作,而不是单独对设计进行起诉。五、一审程序违法,望新公司的诉讼地位应当是共同原告。
棕榈公司辩称,望新公司可以列为第三人,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中的设计费与望新公司没有关系,当联合体的牵头人和成员之间如果能够分得清他们的权利义务,是可以就某一部分的费用单独进行起诉,其他的联合体成员只需作为第三人。
望新公司述称,一、一审判决法律关系认定错误。依据望新公司与棕榈公司及旅投公司工程款结算的情况,本案争议的设计费并非单列,单独支付,而是与整体的工程建设按进度整体支付。该笔款项在总支付过程中无法单独定性,因此,实际上本案的法律关系应当是望新公司与棕榈公司就通道项目总体的工程款的结算。该项法律关系事实由棕榈公司和旅投公司每个月的月度表进行确认,一审判决在未正确区分工程项目总包和单独的工程设计委托的法律关系下,作出的相应的处理结果与事实上的各方的法律关系不符,应予纠正。二、棕榈公司的设计费已经支付完毕。望新公司与棕榈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一直与旅投公司是进度款的总体结算,就各方结算的情况来看,棕榈公司早就收回了其应得的部分设计费,就具体付款情况看,棕榈公司仅做了设计这部分,收取的总体进度款高达1020万元,而进行主体施工的望新公司到目前为止只拿到453万元的工程进度款,棕榈公司能够拿到这么多钱的原因是其前期的设计费用已经完全支付完毕,否则不可能就一项工程来说,前期费用是主体施工工程建设的两倍之多,另,从望新公司和棕榈公司的结算来看,也正是因为棕榈公司要先收回其前期设计费用,望新公司才同意棕榈公司比望新公司收取更多的工程进度款。三、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对望新公司的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因为棕榈公司已经实际收取了设计费,如果还要重复收取设计费,其收取的实际是望新公司的工程款,等于棕榈公司收取了两次设计费,而望新公司对应金额的工程进度款就被生态公司侵占了,对望新公司不公平,因此,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
棕榈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旅投公司向棕榈公司支付设计费用2026770元;2.依法判令旅投公司向棕榈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暂计为195076.61元(自2019年1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设计费2,026,770元为本金按LPR(3.85%)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7月4日);3.依法判令旅投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15000元;4.依法判令经建投公司、县国资办在未缴纳的注册资本范围内对旅投公司的设计费、违约金及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旅投公司、经建投公司、县国资办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月10日,棕榈公司与旅投公司签订《通道县县城至皇都侗文化村骑行绿道项目(一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EPC)》,该合同就涉及本案项目的设计作了以下约定:
第2页第五条约定“暂定合同价为12000万元(大写:壹亿贰仟万元整),设计费、建安费按不高于12000万元据实(以双方确认并经县财政审核中心或县审计局审定的结算报告为准)结算”;
合同第17页至18页5.3条设计审查约定“5.3.1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文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5.3.2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3.3设计文件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合同第48页第1.5.2.1条约定“项目设计费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计价【2002】10号文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进行计算,再下浮36%作为本合同项目设计费结算依据,并报送县财政评审中心审定”;
合同第49页至50页第1.8条设计成果的提交及确认约定“⑶施工图设计成果提交后,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审查文件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施工图审查,并将施工图提交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有关审查机构审批”、“⑷上述设计阶段成果确认文件作为承包人开展各阶段设计工作的必要文件,如因发包人未及时回复确认造成的工期推迟、延误等,承包人不承担责任”;
合同第61页第12.1条约定“本工程中标签约合同价包括设计费、工程费”;
合同第63页第12.6.2.1条约定了设计费支付时间“初步设计完成,发包方批复后15日内支付30%;施工图设计完成并通过审查备案后15日内支付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30%”;
合同第66页第20条约定了违约责任“20.1.1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而导致对方的一切损失,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1.3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损失时,应包含守约方主张权利所发生的全部律师费及相关税费等费用”。
2018年4月16日,棕榈公司向旅投公司发出《扩初阶段确认函》,旅投公司在该函上盖有公章,经建投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治在该函上签字。2018年6月27日,棕榈公司向旅投公司发出《请款审批函》,要求就初步设计阶段的款项954330元进行付款,旅投公司并未在该函件上签字或盖章。2018年6月29日,棕榈公司向旅投公司出具了价税合计为954330元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上注明了设计费,税率为6%。2018年12月26日,旅投公司通过其在湖南通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为8201××××0150)向棕榈公司在浦发广州分行的账户(账号为8201××××2508)转款20万元,旅投公司在交易附言中注明“通道县县城至皇都侗文化村骑行绿道项目一期设计费”。
2018年8月15日,棕榈公司向旅投公司发出《阶段确认函》,该确认函上注明施工图阶段完成了施工图电子版及蓝图,并已送审且寄送一套蓝图给甲方,旅投公司在该函上盖有公章。2018年12月20日,棕榈公司向旅投公司发出《请款审批函》,要求就施工图审查阶段的款项1272440元进行付款,旅投公司在该函件上盖有公章,经建投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治在该审批函上注明“施工图设计已完成,待图审完成后支付,具体金额以财评结果为准”。2019年1月7日,棕榈公司向旅投公司出具了价税合计为1272440元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上注明了设计费、税率为6%。
2020年4月2日,棕榈公司委托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旅投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旅投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共计2026770元。
另查明,2018年12月6日,县国资办将其在旅投公司的股份全部转给经建投公司,经建投公司成为旅投公司的唯一股东。截至2020年12月4日,经建投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于2020年12月30日前缴足注册资本5000万元,占旅投公司登记注册资本总额的100%。
综上,一审法院就案件的主要事实作如下归纳:
1、棕榈公司与旅投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棕榈公司就本案涉案项目进行设计,设计费分阶段支付。第一阶段是初步设计阶段,经双方当庭确认该阶段已经完成并确认了设计费用为954330元;第二阶段是施工图审查阶段,该阶段应当先由棕榈公司提供设计图纸,旅投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在棕榈公司提交图纸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审查,审查期限不得超过21天,待旅投公司审查同意后应在7天内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但旅投公司并未按照该约定进行报审。第三阶段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阶段,但因第二阶段未进行审定而无法继续履行。
2、棕榈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旅投公司出具了两张面值共计2226770元的增值税发票,发票上均注明了设计费、税率6%。旅投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棕榈公司转款20万元,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通道县县城至皇都侗文化村骑行绿道项目一期设计费”。除此之外,旅投公司至今未向棕榈公司转款设计费。旅投公司提供的证据2均是注明为建筑服务类的发票,且转款凭证也未注明为设计费。
3、2018年4月16日,棕榈公司向旅投公司确认初步设计时,向旅投公司发出《扩初阶段确认函》,该函件上仅盖有旅投公司的公章,并未有法定代表人罗建林的签字,经建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治的签字不能视为旅投公司有关负责人的签字。2018年8月15日,棕榈公司向旅投公司确认施工图设计时,向旅投公司发出《阶段确认函》,该函件上也仅盖有旅投公司的公章。
一审法院认为,棕榈公司与旅投公司签订的《通道县县城至皇都侗文化村骑行绿道项目(一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EPC)》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除此之外,2018年8月15日,棕榈公司向旅投公司发出《阶段确认函》视为双方签订的确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在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对签字盖章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只有一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合同即可成立,该《阶段确认函》合法有效,即棕榈公司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已经得到旅投公司的确认。
综合本案合同的约定、答辩人的答辩、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论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五点:
第一个问题,棕榈公司是否有权就设计费问题单独提出诉求。依据合同第63页第12.6.2条,该条明确了设计费的付款时间和付款条件,如旅投公司在棕榈公司履行完合同义务后无故未按约付款,棕榈公司有权就合同约定的权益提起诉讼。且合同中只明确约定了第三阶段的设计费(30%)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棕榈公司就第二阶段的施工图设计费在设计完成并提交审查备案后提起诉讼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第二个问题,棕榈公司是否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本案涉案工程的设计费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初步设计阶段,该阶段经合同双方当庭确认完成,且均无异议。第二个阶段是施工图审查阶段,该阶段是本案的焦点问题阶段。棕榈公司认为其已经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图设计,且旅投公司并未就该设计提出书面异议,应视为棕榈公司完成了合同义务,旅投公司应当依约支付设计费用。旅投公司认为,棕榈公司虽然已经完成设计,但该设计并未通过审查确定,根据合同约定,未经过审查确定的施工图设计不予支付设计费用。对此,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第17页至18页第5.3条设计审查中“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具体内容”、“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的约定,另根据2018年8月15日的《阶段确认函》中对施工图阶段的备注和2018年12月20日的《请款审批函》中经建投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治明确了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的注明,加上旅投公司并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向棕榈公司就施工设计图纸提出书面异议,故一审法院认为棕榈公司的施工图纸设计已经完成并获得旅投公司的默认同意。
第三个问题,旅投公司是否违约。根据合同第50页第(3)条“施工图设计成果提交后,发包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施工图审查,并将施工图提交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有关审查机构审批”、第(4)条“如因发包人未及时回复确认造成工期推迟、延误等,承包人不承担责任”;第17页到第18页5.3.1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第5.3.3条“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予以协助”的约定,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审设计文件是旅投公司的合同义务,而旅投公司在庭审中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向有关部门报送图纸,且一直未给棕榈公司出具审查结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一审法院认为旅投公司实际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的问题,合同第66页第20条约定“20.1.1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而导致对方的一切损失,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1.3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损失时,应包含守约方主张权利所发生的全部律师费及相关税费等费用”,据此,旅投公司应当向棕榈公司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并承担棕榈公司在本案诉讼中支出的律师费。关于违约金,棕榈公司在诉求中要求从2019年1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未付设计费2026770元为本金按LPR(3.85%)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7月4日违约金为195076.61元。一审法院认为,棕榈公司的该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应当按照设计阶段分别计算。另,棕榈公司在完成施工图纸设计并获得旅投公司默认同意后,于2019年1月7日向旅投公司出具施工图设计费发票,至此,棕榈公司就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合同义务全部完成,故旅投公司应当依约自2019年1月8日起向棕榈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四个问题,本案涉及的设计费用的金额如何确定。根据合同第2页第五条“暂定合同价为12000万元(大写:壹亿贰仟万元整),设计费、建安费按不高于12000万元据实(以双方确认并经县财政审核中心或县审计局审定的结算报告为准)结算”、合同第48页第1.5.2.1条“项目设计费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计价【2002】10号文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进行计算,再下浮36%作为本合同项目设计费结算依据,并报送县财政评审中心审定”的约定,并结合2018年12月20日的《请款审批函》中经建投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治在该函上“施工图设计已完成,待图审完成后支付,具体金额以财评结果为准”的注明,一审法院认为,第一阶段的初步设计费经双方确认为954330元,同时双方对旅投公司已经支付20万元的设计费均无异议,故就第一阶段的初步设计费旅投公司尚欠754330元未支付;第二阶段的施工图设计费的认定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经过财评后确定。但结合本案实际,若旅投公司一直未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设计费进行财评,则棕榈公司的利益一直无法得到保证。另根据初步设计阶段的费用审批来看,旅投公司在对设计文件无异议的情况下同意棕榈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行业标准进行计算,即项目设计费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计价【2002】10号文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进行计算,再下浮36%作为本合同项目设计费结算依据。以此类推,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旅投公司默认同意的情况下按照原有的计算方法计算设计费符合合同约定和交易习惯。故本院认为,如旅投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仍未进行财评,则应按照棕榈公司的计算方法支付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设计费用1272440元(详见2018年12月20日棕榈公司向旅投公司发出的《请款审批函》)。
第五个问题,经建投公司和县国资办是否对应付设计费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12月6日,县国资办将其在旅投公司的股份全部转给经建投公司,经建投公司成为旅投公司的唯一股东。截至2020年12月4日,经建投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于2020年12月30日前缴足注册资本5000万元,占旅投公司登记注册资本总额的100%。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只有在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经建投公司按照章程规定及时足额的缴纳了注册资本,并未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况,也未因此给棕榈公司造成严重损害,故县国资办和经建投公司对本案设计费的支付不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合同第77页联合体协议书约定,联合体的内部职责分工是棕榈公司负责涉案项目的整体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景观施工及对应内容的工程款收入、支出;第三人望新建设公司负责涉案项目的道路、桥梁改造等工程施工及对应内容的工程款收入、支出。故本案与第三人望新建设公司无关。
县国资办、第三人望新建设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通道哆嘎哆吔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初步设计费75433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0万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按年利率3.85%计息从2019年1月8日起至该笔费用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通道哆嘎哆吔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有关单位送审本案涉案项目的施工图文件,并在2021年10月30日前将审定结果包括财评结果交付给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通道哆嘎哆吔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财评结果向原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施工图文件设计费及违约金,该违约金以未付施工图设计费(财评结果)为本金,按年利率3.85%计息从2019年1月8日起至施工图设计费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若通道哆嘎哆吔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时完成上述判项二,则按照原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计算标准,向原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272440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按年利率3.85%计息从2019年1月8日起至该笔费用实际支付之日止;四、被告通道哆嘎哆吔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原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五、驳回原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通道哆嘎哆吔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9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347.5元,由被告通道哆嘎哆吔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证据一、2018年12月,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通道县县城至皇都侗文化骑行绿道项目(一项)初步设计评审文本》。证明事实:1.证明棕榈公司于2018年12月完成通道县县城皇都侗文化村骑行绿道项目(一期)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将通道县县城至皇都侗文化村骑行绿道项目(一期)分为六段,(1)标准段;(2)烂阳村—右冲村段;(3)右冲村段—红香村段;(4)红香村段—拉假村段;(5)硬团堡村—上湾村段;(6)上湾村-皇都段。2.初步设计将通道县县城至皇都侗文化村骑行绿道项目(一期)音响系统规划分为五段。3.证明棕榈公司是在2018年12月完成初步设计,2018年12月20日没有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棕榈公司一审中提的证据三只是通道县县城至皇都侗文化骑行绿道项目(一期)分为六段中(1)标准段的设计图,其他五段没有开工何来设计图。证据二、通道县县城至皇都侗文化村骑行绿道项目(一期)中(1)标准段的现场照片(一组)。证明事实:1.证明通道县县城至皇都侗文化骑行绿道项目(一期)中(1)标准段全长1.6公里。2.证明通道县县城至皇都段侗文化村骑行绿道项目(一期)中(1)标准段没有完工的事实。3.通道县县城至皇都侗文化村骑行绿道项目(一期)中(1)标准段中栽植树木无人管理大量死亡的事实。4.按现阶段标准段完成的工作量,预付1500万元的为80%,1875万元的工程量不属实。棕榈公司质证称,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望新公司质证称,设计费是已经收了,全部已经付清了。
望新公司提交了(二〇一九)年(5)月进度表,证明事实:一、本案的法律关系为工程建设合同而不是设计委托服务合同。二、本案应当审查的是工程款的支付,而不是单独的设计费的支付。三、棕榈公司已经自认其设计费是已经完全包含在工程进度款之内,而不是需要单独列项,单独支付。棕榈公司质证称,与本案没有关系,设计费是否列在工程进度款之内,与本案无关。上诉人质证称,认可望新公司的意见。
经审查,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望新公司提交的进度表上有施工单位、造价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的签字及盖章,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关联性和待证事实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因《EPC合同》系旅投公司与棕榈公司、望新公司签订,合同的相对方应为棕榈公司、望新公司,一审法院在查明的事实中认定2018年1月10日旅投公司、棕榈公司签订《EPC合同》而没有提及望新公司也是合同相对方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予以纠正。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审中,旅投公司主张其已按进度付清初步设计费,棕榈公司认可其已收到旅投公司支付的1020万元,其中设计费20万元,代收工程款为1000万元;望新公司则述称旅投公司已将设计费付清,设计费和工程款都是按进度申报和支付,望新公司同意棕榈公司代收1000万元工程款是因为棕榈公司和望新公司口头约定从收到的工程款中优先扣除设计费,项目停工前的所有施工都是望新公司完成。
再查明,《EPC合同》附件四联合体协议书第4条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主办方)负责本项目的整体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景观施工及对应内容的工程款收入、支出。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方)负责本项目的道路、桥梁改造等工程施工及对应内容的工程款收入、支出。”
本院认为,2018年1月10日发包人旅投公司与承包人棕榈公司、望新公司签订的《EPC合同》是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等在内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围绕各方当事人二审诉辩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关于旅投公司已支付的1020万元中是否包含初步设计费954330元。旅投公司主张已付给棕榈公司的1020万元中包含初步设计费,棕榈公司则主张该1020万元中只有20万元是设计费,另外1000万元为代收工程款。经审查,二审中,棕榈公司承认其代收了1000万元工程款,但其既未将该笔工程款转付给望新公司也未对其可以代收并一直占有该笔工程款作出合理解释,而望新公司述称,根据其与棕榈公司口头约定,棕榈公司之所以能代收1000万元工程款,是因为望新公司同意棕榈公司在旅投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优先扣划设计费。综合各方当事人陈述及棕榈公司已收取的工程款超出《EPC合同》附件四第4条约定可由其收取的工程款的事实,加之望新公司认可棕榈公司代收的1000万元工程款中包含设计费,本院认为,旅投公司关于已支付给棕榈公司的1020万元中包含初步设计费954330元的主张成立,一审法院支持棕榈公司关于剩余初步设计费754330元及相应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旅投公司如何支付棕榈公司第二阶段设计费即施工图纸设计费1272440元及相应违约金。《EPC合同》中第二阶段设计费支付时间约定为“施工图设计完成并通过审查备案后15日内支付40%”,棕榈公司主张其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旅投公司应支付设计费的40%的即1272440元,而旅投公司则主张施工图未完成送审,棕榈公司未提交设计成果、设计价格无法确认。本院认为,根据《EPC合同》中有关设计审查和设计成果提交及确认的约定,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及送审义务在旅投公司,因此,在施工图设计已完成的情形下,旅投公司以施工图纸未审查备案为由主张其不应支付施工图设计费的上诉理由,不仅违反合同义务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因《EPC合同》的承包方不仅有棕榈公司,还有望新公司,因此,旅投公司已支付款项的性质及名目直接影响到双方的利益分配,故审查棕榈公司关于支付设计费相关诉讼请求时,除应审查棕榈公司作为联合体主办方请求支付设计费进度款的条件是否成就,还需审查棕榈公司、望新公司与旅投公司履行整个《EPC合同》的情况。本院认为,在联合体成员望新公司主张代收的1000万元工程款里包含了设计费而棕榈公司无法合理解释其为何长期占有不属于棕榈公司的1000万元工程款的情形下,如果再支持棕榈公司关于施工图设计费逾期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仅事实依据不足,而且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故本院对棕榈公司关于施工图设计费逾期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因原审第三人望新公司一审时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导致本案基本事实未查清,二审各方当事人到庭后,本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230民初57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撤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230民初5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三、通道哆嗄哆吔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送审本案涉案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协助。通道哆嗄哆吔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审定结果包括财评结果交付给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通道哆嗄哆吔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财评结果向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施工图文件设计费;
四、若通道哆嗄哆吔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三项确定义务,则按照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0日请款审批函的标准,通道哆嗄哆吔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第二阶段施工图设计费1272440元;
五、驳回棕榈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通道哆嘎哆吔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695元,减半收取12347.7元,由通道哆嗄哆吔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126元,由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2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695元,由通道哆嗄哆吔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252元,由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44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冷旗帜
审 判 员 欧晓林
审 判 员 周 晓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颜利华
书 记 员 张宝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