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利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娄底市利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娄星区杉山镇中心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302执914号

申请执行人娄底市利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区湘阳街**供水大楼。

法定代表人熊国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区杉山镇中心卫生院,住,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区杉山镇石垣村/div>

法定代表人李向阳,系该院院长。

申请执行人娄底市利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区杉山镇中心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9)湘1302民初70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区杉山镇中心卫生院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娄底市利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娄底市利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区杉山镇中心卫生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于2020年5月14日、2020年6月2日、2020年7月16日、2020年9月17日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之后又向娄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案已向**区卫生健康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被执行人资金,提取条件未成就。2020年11月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区杉山镇中心卫生院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信息及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电话告知于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经本院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11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本金为185800元及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娄底市利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院认为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谭周祥

审判员  曹勤武

审判员  廖 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肖 攀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