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农旅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旅游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扬第三撤诉之诉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1102执1277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旅游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高扬,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旅游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扬、***、***第三人撤诉之诉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撤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旅游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2018年11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旅游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8年11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高扬、***、***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分别于2018年11月9日和2019年2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信息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2018年12月12日将被执行人***、***将位于永州市零陵区人民路王府井商业广场114号门面【房产证号:永房权证零陵字第7140012**号和永房权证零字第7140012**号、土地使用证号:零国用2014第000086号】的不动产登记证办至申请执行人***名下。2019年2月19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证券查询被执行人高扬、***、***的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2月19日查询被执行人***、***有房产,但不宜处置。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通过面谈告知了人永州市零陵旅游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告知申请执行人人永州市零陵旅游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19年2月20日对高扬、***、***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2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被执行人***、***将位于永州市零陵区人民路王府井商业广场114号门面【房产证号:永房权证零陵字第7140012**号和永房权证零字第7140012**号、土地使用证号:零国用2014第000086号】的不动产登记证办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已执行到位,案件受理费22705元由被执行人高扬、***、***支付给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除查明***、***有房产外,但又不宜处置。又并未发现被执行高扬、***、***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全宏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