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农旅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8)湘1102执恢613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旅游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旅游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履行完毕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