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7民初2561号
原告:广州彩熠灯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兴路8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18188704。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男,广州彩熠灯光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山水盛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1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575237041L。
法定代表人:梅帅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存,女,山水盛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彩熠灯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彩熠公司)与被告山水盛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盛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
广州彩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山水盛典公司支付广州彩熠公司货款人民币1 060 000元;2.依法判决山水盛典公司支付广州彩熠公司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起诉日止违约金暂计为277
296元(共4.36年,综合按年利率6%计算),本项与第1项合计为1 337 29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山水盛典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4日,广州彩熠公司与山水盛典公司签订《某(暂定名)演出项目灯光设备及系统制作委托合同》(以下称“合同”),约定山水盛典公司(甲方)委托广州彩熠公司(乙方)承担合同项目的灯光设备及系统的制作、安装、调试,广州彩熠公司负责与其他部门的工作协调以及成品的制作管理,灯光所需设备、线缆及附件的规格、数量及要求详见灯光系统设备及报价清单(附件2),合同总价款为捌佰捌拾万元整(¥8 800 000.00),约定合同签订时支付首期款叁佰万元,全部场外制作的成品和半成品制作完成并抵运现场支付玖拾陆万元,全部成品安装、调试完成支付叁佰零捌万元,演出首演后经业主验收合格支付捌拾捌万元,合同质保期满十日内支付余款捌拾捌万元。另约定山水盛典公司若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向广州彩熠公司支付合同款,每逾期一日应付当期应付款项的0.25%作为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广州彩熠公司依约完成了合同项目的灯光设备及系统的制作、安装、并按合同约定,通过了验收单位、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验收,工程评定优良,广州彩熠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山水盛典公司至今仍欠合同余款本金人民币壹佰零陆万元整(¥1 060 000.00),山水盛典公司在广州彩熠公司2020年4月15日《广州彩熠灯光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对账单》上盖章确认无误。广州彩熠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广州彩熠公司已依约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因此,山水盛典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货款,山水盛典公司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广州彩熠公司的合法权益,综上,为维护合法权益,广州彩熠公司诉至法院。
山水盛典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某(暂定名)演出项目灯光设备及系统制作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第十条约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山水盛典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山水盛典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地址虽为北京市平谷区某室,但山水盛典公司的实际办公地一直位于朝阳区。2021年11月前,山水盛典公司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某层,且涉案合同也载明前述地址为山水盛典公司的联系地址;2021年11月后,山水盛典公司搬迁至北京市朝阳区某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根据该条规定,在根据法人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法院时,应以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定地域管辖法院。本案应以山水盛典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综上,山水盛典公司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案涉《委托合同》第10.2约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合法有效,故本案应由甲方即山水盛典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虽然山水盛典公司的注册地为北京市平谷区某室,但经本院调查,其并未在此地实际经营办公。山水盛典公司表示其原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层,并提供相应租赁合同予以证明,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搬迁至北京市朝阳区某号,并提供不动产权证、微信公众号地址迁移通知截图、物业费缴款材料等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山水盛典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山水盛典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山水盛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彭 聪
二〇二二 年 五 月 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胡适兰
书 记 员
王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