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彩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彩熠灯光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1民初14266号
原告:广州彩熠灯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兴路8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男,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垡头东里4号2幢1层404号。
法定代表人:聂国玉。
原告广州彩熠灯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彩熠灯光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彩熠灯光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9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违约金暂计为44496元(综合按6%计算),本项与第一项合计为353496元;3、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如下:
2018年6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CYHBXBJ20180627J010,以下称“合同”),约定原告供给被告“FINEART”电脑灯产品FINE1400ZLPERF80台(含软件)、FINE1537PIXIE80台(含软件),价款总计1772500元。合同约定首付款60%即1063500元,余款至2018年11月30日付清。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每延期1日按合同总价款3%向原告(乙方)支付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向被告指定地点发货并交付验收、开具发票等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却拒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余款,被告至今仍欠合同余款本金309000元,被告已在原告2019年5月13日《广州彩熠灯光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对账单》上盖章确认无误。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因此,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货款义务。但被告经多次被催告后仍不向原告支付合同余款,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CYHBXBJ20180627J010),约定,由乙方向甲方出售标的商品为"FINEART"系列产品:电脑摇头灯FINE1400ZLPERF、80台、单价11400元、金额912000元;电脑灯软件FINE1400EE/ETPERF成像摇头灯控制软件(简称FINE)、80台、单价7600、金额608000元;电脑灯FINE1537PIXIE、80台、单价5100、金额408000元;电脑灯软件FINE1537FIFXE灯具控制软件、80台、单价3400、金额272000元,合同优惠后合计1772500元;合同签订后,首付合同款60%,即1063500元,款到安排发货,余款分四期付,于2018年8月30日前付合同款10%,即177250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付合同款10%,即177250元,于2018年10月30日前付合同款10%,即177250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付合同款10%,即177250元;等。
签约后,原告向被告发送涉案货物【FINEARTFINE1400ZLPERF(80台)、FINEARTFINE1537PIXIE(80台)】,发货时间为2018年7月18日,双方出具货物签收单、验收单予以确认。
其后,双方签署对账单(共两份),分别载明了被告确认欠付原告款项为709000元(截止至2019年5月13日)、309000元(截止至2021年4月26日)。
诉讼中,原告提供银行凭证、业务回单,以证实被告于2021年6月3日还款80000元,现尚余229000元未清偿。
以上事实,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销售合同、货物签收单、验收单、对账单、银行凭证、业务回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未应诉答辩,视为自身权利的放弃,原告为证实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及拖欠款项的金额,提交了销售合同、货物签收单、验收单、对账单、银行凭证、业务回单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完成了举证责任,其提交的证据具有相应的证明力,被告未到庭对原告的主张及证据提出抗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现被告没有全部如约履行,已属违约,依法负有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之责,故被告应付欠款本金229000元。
关于利息,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原告主张的起算日符合涉案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确认,但其诉请的利息超过法定利息标准,本院予以调整。据此,被告应付利息为:以229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229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2019年8月20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北京******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广州彩熠灯光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29000元及利息【以229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229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2019年8月20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彩熠灯光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30元,由被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广州彩熠灯光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6602元,可待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麦瑞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翁楷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