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1民初25235号
原告:广州彩熠灯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兴路8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男,该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上海黎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中山北路588号2幢21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彩熠灯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熠公司)诉被告***、上海黎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轩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彩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黎轩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彩熠公司诉称:我司与被告黎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作出(2020)粤0111民初1069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我司遂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贵院己作出(2020)粤0111执14711号民事裁定,因被告黎轩公司拒不履行义务,贵院于2021年1月27日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终结本次执行,被告黎轩公司至今仍未履行该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清偿义务。因被告黎轩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被告***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100%控股股东,具有履行能力。被告黎轩公司未通过对公账户而是以被告***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账号为62×××03的个人账户支付与我司的前期合同货款:在我司就货款催告时,被告***代表被告黎轩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中还以“还款人”的身份签字;而且公司财产状况不明,拒不履行执行义务,原告有理由确定被告***的个人财产不能独立于公司财产,其作为控股股东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理应依法对被告黎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2020)粤0111民初10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标的额(本金和违约金)共计719895.7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无到庭答辩。
被告黎轩公司辩称:无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黎轩公司系成立于2013年10月2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为被告***。
另查,原告与被告黎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111民初10695号],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粤0111民初1069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黎轩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6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以被告黎轩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粤0111执14711号]。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0)粤0111执14711号执行裁定,以未发现被告黎轩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根据原告提供的客户收款通知书显示,被告黎轩公司曾于2016年3月24日以被告***的个人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账号为62×××03)向原告支付货款。在举证期限内,两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黎轩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被告***的个人财产之外。
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公司商事登记档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由于本院(2020)粤0111民初10695号民事判决书已对被告黎轩公司欠付原告货款的事实予以认定,且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本院对此不再赘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黎轩公司在向原告采购灯具的过程中,使用了被告***的个人账户进行款项交易;同时,两被告在本案中未能举证证实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事实,应由其承担因此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在被告黎轩公司无财产清偿原告债务的情况下,原告现要求被告***对被告黎轩公司根据(2020)粤0111民初106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项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被告***、黎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10695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被告上海黎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5499.48元,由被告***、上海黎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罗 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金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