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13执33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美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金盛四路31号(北车间)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619320213。
法定代表人:范广。
被执行人广州市莱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矮岗村第三工业区自编5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2293490L。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美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莱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3民初57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广州市莱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分期支付借款18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美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美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不动产、动产及银行账户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其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涉案款项(除已支付部分)分期分批偿还。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涉案款项(除已支付部分)分期分批偿还。案件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需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