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3民终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西保利江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滨江园小区2区32栋B1-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06724927307。
法定代表人:易子钧,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怀球,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梅,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强,桃江县桃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湖南安峰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益阳市安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振兴路竹韵佳园二栋8号、2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666318023F。
法定代表人:符长安,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西保利江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安峰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8)桂1302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对涉案工程量及工程造价存在争议,并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本案一审判决采用广西正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所作出的价格评估报告作为涉案工程的造价,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8)桂1302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西保利江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97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罗永森
审 判 员 田宁芳
审 判 员 张 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茜
书 记 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