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24执保156号
申请人:***,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被保全人:**,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被保全人:湖南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现代华都家园4栋2405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保全人**、湖南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湘0724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申请冻结被保全人**和湖南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8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湖南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资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鄢澧舫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江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