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4执527号
原告:***,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现代华都家园4栋2405房。
法定代表人:聂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安福街道文化街社区居委会梅之缘二号楼118号。
负责人:聂泽梅。
被告:聂凌,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本院执行的原告***与被告湖南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聂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4民初2416号民事调解书,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原告周锋与被告湖南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聂凌已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724民初24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大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