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24执保317号
申请人:***,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申请人:湖南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现代华都家园4栋2405房。
法定代表人:聂凌。
被申请人:湖南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街道文化街社区居委会文化街梅之缘二号楼118号。
负责人:聂泽梅。
被申请人:聂凌,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湖南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湘0724民初24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湖南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聂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10000元予以冻结以及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资产,期限为一年。
2021年12月28日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南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聂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10000元予以冻结以及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资产,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周海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 菲
书 记 员 彭子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