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4财保47号
申请人:***,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被申请人:**,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被申请人:湖南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现代华都家园4栋2405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辉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苏明
书记员胡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