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6368号
原告:**,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湘阴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一段**天下一家华府****。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粟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