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6368号 原告:**,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湘阴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一段**天下一家华府****。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粟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