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财保52号
申请人:安康市亿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
法定代表人:贺志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花,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炫,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秦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秦刚垒,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康市亿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秦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价值81602.82元保函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秦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1602.82元的财产。(保全财产信息附后)
申请人安康市亿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申请费83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东升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韩梦曦
保全财产信息
被申请人陕西秦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交通银行西安XXX支行(账号:6113XXXXXXXXXXXX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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