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秦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市亿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5695号
原告:安康市亿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
法定代表人:贺志纪,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秦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秦刚垒,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康市亿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秦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安康市亿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康市亿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康市亿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0元,本院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安康市亿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仙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