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秦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10443号 原告:陕西秦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陕西秦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秦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秦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30元,由原告陕西秦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