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秦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921号 申请人:陕西秦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被申请人:**,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西和县。 申请人陕西秦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104民初83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持该裁定,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91864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4个、支付宝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内余额4.77元,上述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6月12日至2024年6月11日。委托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4日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辆一辆,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3年7月4日至2025年7月3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83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萤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