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龙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陕西秦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5民初8818号 原告:陕西龙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秦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龙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陕西秦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陕西龙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龙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龙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76.69元,由陕西龙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