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25民初1067号
原告:湖南雄森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德雅路329号君泰大厦1202、1213、121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3256529049。
法定代表人:胡志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舟,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6年7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保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念江,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钢,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保靖县。
原告湖南雄森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龙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湖南雄森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龙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雄森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8元,依法减半收取1704元,由原告湖南雄森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田浩然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