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乐配润利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市场督管理局与江苏乐配润利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282行审7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市场督管理局。
负责人陈法荣,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小强,该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被申请人江苏乐配润利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申,该公司总经理。
宜兴市市场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宜市监案字(2018)第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市监管局的申请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市监管局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宜市监案字(2018)第1-18号行政处罚决定,查明2018年3月21日,市监管局工作人员对江苏乐配润利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配润利公司)在宜兴市对中星湖滨城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电梯维护保养工作需要使用万用表、电流表、直尺、游标卡尺、电阻仪等计量工具,但乐配润利公司维护、保养现场无法提供经计量校验合格的万用表、电流表、直尺、游标卡尺、电阻仪等电梯保养必须的工具,存在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却没有必要的办公条件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乐配润利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市监管局于同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向乐配润利公司送达。乐配润利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市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乐配润利公司履行义务,其在催告期限内,仍未自觉履行,市监管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市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市场督管理局作出的宜市监案字(2018)第1-18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毅斌
审判员  杭旭伟
审判员  叶棋刚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嵇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