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雍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雍府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宝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民申4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进财,男,1947年6月9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无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雍府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明珠****。
法定代表人:景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艺棋,男,199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宝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新宝路**v>
法定代表人:何永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陕西雍府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雍府公司)、一审被告宝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鸡二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8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一审判决错误。(1)审判程序违法。申请人所在的村委会推荐了解案情的马进财为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且申请人向马进财出具了特别授权委托书。一审审判长不准马进财参加庭审,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
(2)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在劳动场所、劳动时间内受伤的原因:一是被申请人***将两个人协作干的包柱工作强行交给申请人一个人干,而且要求申请人10分钟内包完一个柱子,造成申请人精神紧张;二是包柱工作属于高危作业,被申请人***只为申请人配备了安全帽,没有配备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等防护措施从而加重受伤隐患。一审判决把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配备安全带歪曲成申请人未佩戴安全带,且对被申请人未配备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只字未提,属于认定事实错误。(3)确认责任比例错误。被申请人***应付全部责任,申请人无过错责任。(4)申请人的损失计算错误。误工费及护理费计算错误。把申请人受伤前以打借条形式预领工资认定为被申请人***支付了申请人受伤后赔偿款4770元也是错误的。2、二审判决错误。二审判决只是对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了审理,而对一审的程序、认定的事实、归责比例、损失计算是否合法准确未作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后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1日领取了二审判决书,2017年7月23日申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其申请再审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
***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再审申请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向阳
审 判 员  张明霞
代理审判员  吴 鹏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妍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