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新民二初字第00994号
原告田吉亮,男。
被告西安唐都西玛实业公司西玛大酒店,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缨东路388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升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陕西银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人民路双汇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峰,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席鹏,男。
被告唐西安,男。
原告田吉亮诉被告西安唐都西玛实业公司西玛大酒店、陕西银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席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陕西银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涉嫌挪用公司资金,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耿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