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民初字第01443号
原告***,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县××镇××村。
委托代理人辛粉峰,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银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咸阳市人民东路双旺商厦7-1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银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2月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为被告承包的位于西安市新城区胡家庙十字东北角汉庭快捷酒店装修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内容进行加工及安装,2012年4月15日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加工费42126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42126元。
本院认为,被告项目负责人唐西安、席鹏涉嫌挪用公司资金,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立案侦查,本院曾因上述理由于2012年9月14日以本案涉及经济犯罪为由作出(2012)新民二初字第009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宣判后,原告并未提起上诉,该裁定书业已生效。现公安机关并未因本案属于民事案件将案件退回本院,原告现再以同一事实及理由起诉被告有违民事案件“一事不再理”之原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3元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