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水发天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山东天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菏开民初字第1190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定陶县。
原告***,女,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定陶县。
委托代理人贾西全,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保利,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天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天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