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981民初1713号
原告:高州市和迅电梯有限公司,社会代码:914************215,地址:广东省高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某1。
被告:**,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身份证号码:440************415。
原告高州市和迅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高州市和迅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高州市和迅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黄柱
速录员林均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