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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成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民终4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成军,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皓男,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高新区泰山北路北首**腰村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698075732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4533051。 法定代表人:刘皓,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州市汇泉给排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善国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566701754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任成军、***因与被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滕州市汇泉给排水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481民初4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成军、***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任成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任成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55元,减半收取2327.5元,由上诉人任成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