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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正力工程车有限公司与王兆全汽车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滕商初字第1959号
原告滕州市正力工程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建材市场南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5日出生,住滕州市。
被告山东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东沙河镇陈岗村。
法定代表人韩进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月新,男,1971年8月7日出生,住滕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市正力工程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汽车修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州市正力工程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为32元,由原告滕州市正力工程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王冬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