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渡口区永顺租赁站与莎车县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余昌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财保107号
申请人大渡口区永顺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4MA5URWDK4E。
经营者:***,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20日,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至立(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余昌雄,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7日,住重庆市开县。
被申请人莎车县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新城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5328758798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大渡口区永顺租赁站与被申请人余昌雄、莎车县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大渡口区永顺租赁站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立案庭立案后于2020年5月21日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解除保全。因该案已调解并履行,申请人大渡口区永顺租赁站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余昌雄、莎车县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9)渝0120执保450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余昌雄、莎车县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45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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