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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石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虹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03民初8447号
原告:台州市黄岩石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530121292,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锦川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虹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4251402959,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物华路288号4号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薛苹。
原告台州市黄岩石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虹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2019年1月10日,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本案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石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30元,减半收取8115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石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翀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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