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630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水富益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水富市云富街道办事处沙坪东路。
法定代表人:狄大平。
委托代理人:王云英,云南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水富**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水富市云富街道办事处沙坪东路B栋4-502号。
法定代表人:杨道明。
关于水富益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水富**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水富**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水富**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任何法律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水富**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信息,被执行人水富**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存款、车辆信息,其银行卡已冻结;通过水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水富市房产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经查询,水富**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均已被另案查封或抵押,本案无法处置。经本院穷尽查控,目前本院暂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水富益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将被执行人水富**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水富**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道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申请执行人水富益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至今未得到全部受偿。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情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水富**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综上所述,本案属于有财产但不能处置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云0630执1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胜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