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72执恢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德国立港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郦景阳光二期10幢23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676532904L。
法定代表人:王晓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厚,福建方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巧丽,福建方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国泰君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宝相寺路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39700704X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宁德国立港口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国泰君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72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2021)闽72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一案,被执行人国泰君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款项739296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国泰君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签收。
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船舶、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
三、其开立的银行账户余额极低,远不足以支付欠款,我院已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至2022年12月15日)。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国泰君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示。已将被执行人国泰君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
五、经查实,被执行人国泰君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北国泰君安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2%股权已于2021年2月20日退股。本院已于2022年2月10日冻结被执行人国泰君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济宁安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80%股权、济宁国泰君安进出口有限公司70%股权、济宁绿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2022年2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国泰君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国泰君安精准工程有限公司55%股权,我院委托当地法院向上述公司送达法律文书,已不在当地办公。
六、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和调查结果,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
基于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且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亦无法提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志峰
审判员 郑秉物
审判员 林 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郑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