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国泰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502执恢1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拥军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MYN5D2H。
负责人:莫崇凤。
被执行人:广西国泰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四川路42号宝谊大厦7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MA5L4T1X2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7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梓潼县。
被执行人:周珍述,女,汉族,1943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梓潼县。
被执行人:国泰君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宝相寺路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39700704XW。
法定代表人:邱克荣。
本院正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国泰君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国泰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珍述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国基荣腾公司返还订金2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费用,但被执行人国泰君安公司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2021)桂0502执异9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第三人国泰君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1166.4万元范围内)。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限制消费,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将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认可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武清华
审 判 员 钟新友
审 判 员 陈继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曾大帅
书 记 员 毛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