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执3029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筑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道***工业南路37号。
被执行人:国泰君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汶上县***路北***。
申请执行人济南筑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泰君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2)鲁0782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国泰君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49511.6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