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筑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执30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南筑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道***工业南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国泰君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汶上县***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2022)鲁0782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筑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泰君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849511.63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1、2022年9月20日、12月1日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有价证券等,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房产信息。 3、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和罚款决定。 5、2022年12月20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提供资金进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782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