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771号
原告:**,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超,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俊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新区浦江新村2号楼裙房143号。
法定代表人:祁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成,扬州市江都区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扬州俊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雄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孙荣玉
人民陪审员 韩 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孙开增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