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铁路支行、山东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山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执288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铁路支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五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33708911E。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黄海一路北、海滨六路西001幢0**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78416795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鑫佛山铝合金门窗加工厂,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三路南金螺苑商城2**109号,工商注册号37110260024196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雷士照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8959094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海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三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67781682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铁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鑫佛山铝合金门窗加工厂、日照天地商贸有限公司、日照海裕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八年七月九日作出的(2018)鲁1102民初40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铁路支行借款本金913834.6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鑫佛山铝合金门窗加工厂、日照天地商贸有限公司、日照海裕工贸有限公司、***、***、***、***在最高本金余额1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负连带清偿责任并与被执行人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诉讼费11657元。但各被执行人均未能依该法律文书自觉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铁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信息,在各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发现有可依法扣划的存款。
3、通过日照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日照市××北海滨××西××**××号产权证号为日房权证市字第20101101044/日国用(2013)第009262号商业房产一处,该房产由案外抵押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金额117万元,由本院涉案外债权人***申请的(2018)鲁1102财保14-1号民事裁定于2018年1月3日首轮查封,本院涉本案(2018)鲁1102民初4070-1号民事裁定于2018年5月29日轮候查封。其他被执行人名下均无不动产登记。
上述房产本院依法不享有司法处置权致无法处置。
4、通过日照市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鲁L×××××号牌圣路牌小型汽车一辆、鲁L×××××号牌江南牌小型汽车一辆及被执行人***名下的鲁L×××××号牌江南牌小型汽车一辆已由本院(2018)鲁1102民初4070号之一民事裁定予以查封。
上述车辆本院依法不享有司法处置权致无法处置。
5、本院已依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铁路支行之申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本院已依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铁路支行之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7、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铁路支行。
综上所述,经本院线上及线下财产调查措施,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认可本院的调查及处置结果,且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表示不能再行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范 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孔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