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升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升电梯有限公司、漳州市长安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3民初1939号 原告:***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168号中骏蓝湾香郡二期10幢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06658968X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福建国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国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长安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蓝田工业开发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15780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升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长安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升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升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升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1元,减半收取计2,250.5元,由***升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林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