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绿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1民初7696号之一
原告:江苏绿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76371975K,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延政西大道**(常州市武进绿色建筑产业集聚示范区)创研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12月21日生,住所地常州市新**。
原告江苏绿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绿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绿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6元,减半收取计668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江苏绿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季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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