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民辖终5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绿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延政西大道**(常州市武进绿色建筑产业集聚示范区)创研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绿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404民初49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翔森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绿和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原审法院根据协议的约定取得管辖权并无不当。据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董维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方茜
书记员*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