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绿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04执188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绿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76371975K,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延政西大道**(常州市武进绿色建筑产业集聚示范区)创研中心**。
法定代表人:薛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涛,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佳,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140083442B,住所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7-2)。
法定代表人:邓洪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飞飞,男,汉族,1993年2月17日生,该公司法务,,住南京市建邺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绿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404民初49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0年11月1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本院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现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履行期较长,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404执1887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笑一
审 判 员 丁 淼
审 判 员 代家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许 多
书 记 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