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执361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绿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延政西大道8号(常州市武进绿色建筑产业集聚示范区)创研中心4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76371975K。
法定代表人:薛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398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796539282。
法定代表人:覃健,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科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20)苏0412民初159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内容详见回执),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申请执行人江苏绿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需要在上述强制措施到期日前15日书面申请续封,逾期未续封,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案较多。因被执行人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涉案多数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目前,被执行人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时无大额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绿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认可法院的调查。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分别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措施。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为379780.24元及其利息。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可以裁定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家亮
审 判 员 陈 建
审 判 员 戴 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宋 超
书 记 员 胡酉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