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越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资阳市越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02财保18号

申请人:资阳市越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侯家坪工业园区润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5534678076。

法定代表人:王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龙萍,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南三段林荫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202188478P。

法定代表人:胡宗理。

申请人资阳市越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在9,428,950.7元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优先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成都分行浆洗街支行账户;若余额不足,就不足部分冻结其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部账户存款;再不足,就不足部分冻结其在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账户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资阳市越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9428950.7元银行存款(开户行:中信银行成都分行浆洗街支行,账号:74×××21);若余额不足,就不足部分顺位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部14×××48账户存款;再不足,就不足部分顺位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10×××87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资阳市越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叶志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丁 倩

书 记 员 蒋雁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