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2002民初4193号之一
原告资阳市越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金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三秦教育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资阳市越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越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资阳市越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7元,减半收取计1709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1299元,共计3008元(已由原告资阳市越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由原告资阳市越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明峰
书记员 吴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