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4242号
申请人:广东高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新区28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MA4UJF0G7N。
法定代表人:廖志瀛。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南山路158号首层1号商铺及第二层、首层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766578324N。
负责人:林强。
被申请人:***,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申请人广东高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85564.06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5564.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健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景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