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利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武功县中融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利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64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功县中融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法定代表人:高子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凯,陕西云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利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房。
法定代表人:戈光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敏,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功县中融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利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7295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利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45633.37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1145633.37元的其他财产。武功县中融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解除保全申请人武功县中融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利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45633.3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雷    君
 
二〇二一年 五月 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党 鹏 英
书   记   员    贺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