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利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武功县中融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利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12025号
申请执行人:武功县中融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咸阳市武功县。
法定代表人:高子文。
被执行人:陕西利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戈光涛。
申请执行人武功县中融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利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3民初72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利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功县中融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113执120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文丛达
审判员  张虎虎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雷耿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