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6518号
原告:淄博泉森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朱台镇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073045031N。
法定代表人:王增礼,经理。
被告:威海英卡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巢街科众创新工业园11-1,统一信用代码91371000090679124E。
法定代表人:翟爱玉,经理。
原告淄博泉森净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英卡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泉森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3元,诉讼保全费1470元,由原告淄博泉森净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文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