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英卡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泉森净水科技有限公司、威海英卡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执保1108号
申请人:淄博泉森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朱台镇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073045031N。
法定代表人:王增礼,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英卡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巢街科众创新工业园11-1,统一信用代码91371000090679124E。
法定代表人:翟爱玉,经理。
申请人淄博泉森净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威海英卡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威海英卡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威海英卡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永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晓晗